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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企业各部门应对策略秘籍!

面对“营改增”,决策部门怎么做?——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之一

(一)组织架构及集团经营模式

1、营改增后对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的影响

增值税征管严格,以票控税,对跨法人每一个增值环节均严格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的组织架构模式提出挑战,企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

“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企业管理要改变仅仅抓施工生产管理而设计、研发、服务落后的状况,要大力增强企业的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速资产折旧,鼓励设备更新。建筑业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征收,“营改增”后需要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考虑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

所以,企业实行集权下的项目部责任承包方式,物资集中采购有利于企业利用资金和规模优势,降低材料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规避项目部为了节约成本而不开或少开发票而遭致税务稽查及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营改增”后,需要根据新的政策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对组织架构的挑战,与时俱进,探索新的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及物资采购模式,促进转型升级,以适应增值税模式下的行业发展。

2、设备租赁公司的注册类型

研究成立注册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机械租赁支出占机械成本较大部分,租赁商多为小规模或个人,造成税负的增加,建议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对大型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有无市场来源,若来源不足,成立专门设备租赁公司有无市场前景,能否起到规范管理并降低税负的作用。公司系统内成立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可行性有待商榷,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设备租赁公司由哪一级主体设立。

第 一类:由集团成立。优点:集团公司可以整合全系统资源,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较大限度的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满足全系统在全国各地施工的设备租赁需求,系统内各项目部从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解决各单位机械租赁费无法抵扣的问题。

缺点:由于设备租赁公司业务单纯,只提供设备租赁服务,设备购置成本将在未来数年内才能收回,而且集团公司层面销项税额较少,租赁公司前期购置的大量设备将产生大额的留抵税款,且在180天的抵扣时限内根本无法完全抵扣,这将造成严重的浪费和损失,对降低整个系统税负水平极为不利。

第二类:由子公司成立。优点:可以解决项目部机械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不会因购置设备产生留抵税款。缺点:子公司资源有限,势单力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不强,成立租赁公司需要采购大量设备,子公司层面将无力承担,另外,子公司项目分布不均,项目数量也参差不齐,成立租赁公司后容易造成设备闲置和浪费。

相比之下,以集团公司为主体成立租赁公司,满足全集团内各项目施工需求,比子公司为主体成立具有更大的优势,可以有效的规避集团公司留抵税款和子公司资源不足的问题,而又兼具以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为主体设立租赁公司的优势,是目前来看具有可行性的一种操作方式。

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该公司应为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为一般纳税人主体,以满足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二是该公司应为分公司,不可注册成立子公司,因为成立子公司不但手续繁琐,流程复杂,同时又增加管理成本,关键的因素是成立子公司后将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将独立缴纳,不在集团公司汇缴,这就又会产生租赁公司大额进项税留抵的问题。三是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团公司出资,购置全新设备;另一种是各子公司以现有设备入股,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一种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会加大集团的公司资金压力,后一种模式,子公司以设备入股将视同销售,需要就地缴纳增值税。究竟哪种模式更具有可行性,还需要我们做更深入的研究。

3、对混合经营的考虑


对于集团拥有施工之外的业务,如:设计、采购、自制、施工等业务,在营改增后,也将重新审视与调整该业务模式。以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为例,原营业税下未分开核算,均适用同一税率。营改增后,EPC项目属于混和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有可能存在从高交税的风险。

对于EPC等特殊业务模式,建议按不同税率分开签订合同(或签订框架协议及分项合同),同时分开核算。但需注意分开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应结合不同业主类型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

4、对目前集团架构的梳理

根据增值税下扁平化管理的需要,对集团下面子公司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将不具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转变为事业部,并注销部分无发展潜力的子公司。

(二)协调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涉及部门之间的配合十分重要,尤其在发票取得与传递、合同中与增值税相关的涉税条款等方面,会涉及物资、设备、计划、办公室等部门,风险前置。因此,营改增后相关部门对增值税的一些重要规定和操作流程应了解和掌握。建议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强化改征增值税后涉及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及职责要求,确保从凭证的取得、传递到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环节,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三)营业税制下的清理

由于“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加,不及时清理前期的工作及前期的税金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涉税损失,所以,需要对目前尚未全部终结的项目进行梳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已完工结算,由于款项未收回,票据未开出,所涉及的营业税尚未计提和缴纳。在营改增前予以计提和缴纳,同时和甲方沟通,能否先收回相当于税金的款项。

2、项目涉及变更索赔,变更工程已开始施工或者已完工,但变更合同尚未签订的,及时补充签订合同。

3、梳理未完工或者未开工的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特别注意已签订总包合同,但尚未办理开工许可证的项目,如果营改增后政策以开工许可证为结点,在营改增之前办理开工许可证会对企业更为有利。

(四)重视政策培训,加强税务风险控制,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由于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也是不同。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将风险提前防范、科学分析、提前筹划,才能用智慧降低企业风险、缴纳少量税收、赚取大量利润。随着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加强。提高企业财税人员的业务水平、自行或借用“外脑”为企业提前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筹划显得极其重要。这就需要:


1、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集团在选择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应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也成为目前聘用人才的趋势。

2、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企业必须重视对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3、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外部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政策全面,服务同类企业比较多,有更优势的专业团队,和当地税务部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比较了解和熟悉当地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如果有条件,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像法律顾问一样,介入企业的决策、日常管理和某些合同的审核中来,会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应。


面对“营改增”,经营部门怎么做?——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之二

(一)了解和熟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体系改变的重要性

建筑业“营改增”迫在眉睫,一旦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了解和熟悉工程造价体系计税模式的改变对贵公司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2%。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所以,经营部门应时刻关注工程计价相关政策的变化,从网络及各媒体关注和了解计价不同方式改变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

(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2%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2%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三)资质管理

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方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中标方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这就和营业税制下有了很大的区别。在“营改增”后目前有些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税链条的规定,必须在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贵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及主要分析和建议如下:

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种模式下,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不变,税制的改变对这种模式没有太大的影响。

2、资质借用模式:资质共享(或资质借用)与联营(或挂靠)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风险主要表现在:

(1)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

(2)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3、联合体经营模式:施工企业以联合体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经理部予以实际施工,联合体项目部是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组织。

目前存在由联合体项目部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具发票,联合体参与各方按各自验工计价数分劈税金。

“营改增”后,联合体经营将面临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其作为一个非法人的虚拟机构,在“营改增”后不具备法人纳税主体资格,不能对各参与单位进行业务的分劈,不能开具发票。

应对建议:梳理在建项目的资质借用情况并列出清单,建议以下处理方式:

1、建议选自管模式,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对于资质借用的情况,以资质主体的名义给业务开具发票的,相应的收入、成本需纳入资质主体报表合并范围,以规避双重缴税的风险;

3、对资质进行优化,根据市场定位,规划资质的取得,减少资质借用。

4、严格资质管理,如借用资质不可避免,则必须明确主责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经营公司、工程造价处、工程管理处、企业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及分公司等之间的信息同步,确保适应“营改增”后的管理需要。

5、如果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议与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6、规范经营模式,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应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强制采取更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税的管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规范经营模式,对目前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以适合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使经营管理更规范,满足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四)将甲供材改为“甲控材”

“甲供材”将发票开给甲方,收入可以从乙方计税额中减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够一旦存获取17%的税率,所以其对降低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面对“甲供材”的现象,建议由公司、项目部共同与甲方、供应商进行洽谈,由甲供材改为“甲控材”,在签订合同时,由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五)合同的管理、修订与完善。

1、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便于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合同签订方一致。

2、对于“营改增”前新签合同,根据业主是否已经“营改增”,跟业主沟通在合同中明确因税改产生的税负增加调价条款,同时参照上述“(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制定调价模型。

3、 与甲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是否需要另外约定:对于“甲控材”现象,供应商须为一般纳税人,须由总包方与供应商签署合同,资金须由总包方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供应商应将合法的可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提供给总包方,若因发票未能提供或者由于发票提供的而造成的税负增加由甲方承担。或者由甲方、总包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来约定上述事项。

4、对于甲方代扣代缴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甲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票给总包方。但这要看甲方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单位并且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面对“营改增”,工程部门怎么做?——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之三

“营改增”后,流转税的税负不再是一个恒定的相对比率,而是一个变动成本,其高低既取决于销项,同时更多的取决于进项,也即取决于企业所取得的成本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的高低。那么,如何更多、更快、更准确地获得进项税额将成为集团整体税负管控的关键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采购方式及供应商的选择

转变采购模式,推行集中采购。

梳理供应商名单,对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如材料单价不能降低的,则该供应商则不能使用。对于钢筋、沥青、管材等厂家都为直接生产厂家,且规模较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目前所使用的砂石料等地材的供应中,向自然人购买占到大多数,取得的票据基本为税务代开发票,这也就意味着实行增值税后基本无法进行抵扣。五金材料、还有一些代理商企业因资质不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直接选择合适的生产厂家进入合格供方名册。

为了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税负保持相对平衡,材料采购取得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由于砂石料等地材供应的特殊性,在过去的材料采购中基本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以后仍无法改变这种局面,将使企业的进项税大幅度减少,无法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致使企业税负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公司必须从规范性入手,加强材料内部控制管理,在比质比价的前提下由企业统一招标采购大宗砂石料等地材,并尽可能选择向企业采购砂石料等地材,或者向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购买,由他们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票,这样就可以使企业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列账发票。对于机械租赁单位,要考虑出租方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租设备是否按简易办法征税,应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油费、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同时要求对方针对机械租赁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要求

材料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时间一般为付款时通知对方开具,也存在款项付清前通知对方开齐发票的现象,存在滞后性。一旦实行营改增,必须要求对方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才能付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三)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物资调拨

内部调拨物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要看营改增后的政策。如果属于视同销售,相互之间未开具发票,则在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调入方不能抵扣,在整体层面上必然增加了税负;

减少跨法人或分支机构间的设备及内部调拨。若确需调拨,相互之间开具发票。

(四)与分包单位材料采购的考虑

营改增后要考虑那些材料需要由公司采购,哪些材料需要由分包商采购,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议对于材料采购金额大、税率高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公司采购,反之,对于采购金额小或者税低(比如沙、石、料、商品混凝土按简易征收,税率3%),或者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可以考虑由分包商采购。

(五)采购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管理、修订和完善

“营改增”后,现有合同管理办法等已不再适用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管理要求。如: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订,需价税分离、需增加对纳税义务时点的关注,需要求发票开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1)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必须与公司全称一致。

(2)企业在签订所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合同双方要把企业名称(全称)、纳税人类别、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填写,用于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材料供应单位和机械租赁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价款是不含增值税价款,并且将对方单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在提供发票并验票认证后付款。

(4)合同中需明确需开具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于合同签订方一致。不能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六)材料单据及台账的管理

实行“营改增”后,完善供应商与分包商信息档案,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送货单、验收单、账本等材料单价栏分为两栏:营改增前材料含税价,营改增后材料含税价、不含税价、税金、税率、发票的种类等,建立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标准与比价体系,为以后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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